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513号 原告:成都趣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柯,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迪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姚家村******v> 法定代表人:白二坡。
原告成都趣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迪莹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成都趣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趣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成都趣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迪莹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趣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趣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