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1584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四妹,女,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四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