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335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莲池区景瑞五金土产劳保门市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三丰中路483号。
经营者:邸文雨。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莲池区景瑞五金土产劳保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
同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