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566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树勋工业园区希诺路****(新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61799024J。
法定代表人:黄伟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世诺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区萌水镇南安村东首(南安村委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BXX0H1K。
法定代表人:尉爱花。
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与淄博世诺杯业有限公司、王旭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