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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许桂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454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许桂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许桂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454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桂美,女,汉族,1967年3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桂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以客观情况变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桂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经艺 审 判 员  郑 励 人民陪审员  倪德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廖春燕 附注:主要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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