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4616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六一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399-1号。
法定代表人:程巧真,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逢运,济南历下金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济南历下金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公司)与被告济南六一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一医院)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创动力公司对六一医院提交的证据一即加盖“济南六一儿童医院”、落款日期2013年12月31日的《捐赠记录》的形成日期进行司法鉴定。
经向原创动力公司释明鉴定可能的结果以及鉴定之后其诉讼请求是否变更,原创动力公司认为无论其诉讼请求是否变更,均主张六一医院涉嫌伪造证据,将视鉴定意见申请对其民事制裁,故坚持申请委托司法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创动力公司经释明坚持申请司法鉴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