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138号 原告:王雪松,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天,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城县丰赫密封材料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留各庄镇五户张吉村。
经营者:郭丰硕。
原告王雪松与被告大城县丰赫密封材料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王雪松于2020年9月28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雪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16元,减半收取计5408元,由原告王雪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