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130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敬东,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城县津保东路建彬鸭脖店,经营场所河北省大城县津保东路北侧水务局楼下西数第三间。
经营者:霍建彬。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城县津保东路建彬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