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314号 原告:米六(福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双龙路世贸御龙湾曼哈顿第九湾区写字楼**3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1UK0D8P。
法定代表人:林一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新,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坚,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顶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罗东镇新雨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6281904XM。
法定代表人:黄灿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鼎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罗东镇蔡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31566416X1。
法定代表人:黄金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春燕,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新,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信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罗东镇新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5322416X9。
法定代表人:郑諴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南安杰旅仕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罗东镇新雨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99044133M。
法定代表人:刘燕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米六(福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顶立鞋业有限公司、福建鼎辉纺织有限公司、南安市信顺电子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杰旅仕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米六(福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米六(福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米六(福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米六(福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玮珊 审判员 董丽珠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