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52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轩,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文区北海美琳娜化妆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凯德广场**。
经营者:孙化宇。
被告: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 法定代表人:金光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奎文区北海美琳娜化妆品店、被告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