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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奎文区北海美琳娜化妆品店、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7民初529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奎文区北海美琳娜化妆品店、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奎文区北海美琳娜化妆品店;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52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轩,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文区北海美琳娜化妆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凯德广场**。

经营者:孙化宇。

被告: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 法定代表人:金光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奎文区北海美琳娜化妆品店、被告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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