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73民初1265号原告:容英超,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兵,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拓,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馨美硅胶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浙江赐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倩,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浙江赐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容英超与被告东莞市馨美硅胶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美公司)、李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容英超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兵、文拓,馨美公司、李倩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容英超起诉请求:1.馨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号水壶(喷雾杯)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
2.请求馨美公司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
3.请求馨美公司、李倩承担侵权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0000元;
4.请求馨美公司、李倩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容英超于2016年5月6日申请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名称为水壶(喷雾杯),并于2016年8月24日获得公告授权,该专利处于有效期内。
容英超作为广州市巴斯迪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斯迪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将该专利授权给巴斯迪公司使用。
容英超发现馨美公司未经许可,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店铺,生产销售多款侵犯容英超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盗用容英超图片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由于馨美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李倩应与馨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馨美公司、李倩共同答辩称:一、馨美公司是销售商,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产品是案外人东莞市豪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日公司)提供的,且豪日公司有产品设计图及模具数据及较大规模生产厂房,馨美公司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二、在本案专利申请前,豪日公司已有设计图纸并开发模具制造,豪日公司享有在先使用权。
三、涉案产品是豪日公司从容英超处退回的产品。
四、容英超主张损失额明显过高,馨美公司销售订单数量较小,所造成损失不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容英超于2016年5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水壶(喷雾杯)”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6年8月2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专利权人为容英超。
专利证书记载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整体外观,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立体图。
本案专利授权公告图片见附图一。
2019年5月10日,容英超及其委托代理人严兵至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在公证员刘鹏及工作人员任影的监督下,容英超使用该处计算机登录阿里巴巴网站(www.1688.com),进入店铺“东莞市馨美硅胶礼品有限公司”,进入展示有名称为“新款600ml磨砂喷雾杯户外创意环保塑胶运动水杯喷雾运动水杯现货”,产品单价显示23元(2-99个),随后容英超购买了该产品2个及若干其他产品,货款及运费总金额为171元。
5月13日,容英超的委托代理人严兵在广州市越秀区*********丰巢快递柜收取上述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公证员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加贴公证处封条后封存。
公证人员见证上述网页浏览、网上购物及收货的全过程。
公证处据此出具(2019)粤广广州第061618号《公证书》。
当庭检视公证封存物,其封存情况完好,经拆封其内有被诉侵权产品两个,包装盒及被诉侵权产品上均未标注生产者信息。
随机选取一个进行比对,容英超发表比对意见,认为两者构成相同。
(被诉侵权产品图片见附图二)馨美公司、李倩发表比对意见:被诉侵权产品的喷雾按钮突出杯盖部分大于涉案专利,且喷雾按钮颜色不一样。
馨美公司提出合法来源抗辩,提供送货单、对账单及微信转账记录等用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豪日公司,具体如下:1.微信转账记录,馨美公司员工于2019年2月18日、2019年5月20日、5月31日、6月19日通过微信向标注为“阿彪”微信用户转账,金额分别为550元、780元、1560元、1560元。
2.《收款收据》,2019年2月18日出具的《收款收据》载明,客户为东莞馨美,其中名称及规格为“600ml喷雾杯”,数量8个,单价12,金额96元,收据总金额为552元,收据下方盖有豪日公司公章;
2019年5月20日出具的《收款收据》载明,客户为东莞馨美,其中名称及规格为“600ml喷雾杯”,数量60个,单价13,总金额为780元,收据下方盖有豪日公司公章;
2019年5月31日出具的《收款收据》载明,客户为东莞馨美,其中名称及规格为“600ml喷雾杯”,数量120个,单价13,总金额为1560元,收据下方盖有豪日公司公章;
2019年6月19日出具的《收据》载明,收到东莞馨美支付600ml喷雾杯(120*13元)1560元,收据下方盖有豪日公司公章。
3.《送货单》,2019年2月18日出具的《送货单》载明,收货单位为东莞馨美,其中名称及规格为“600ml喷雾杯”,数量8个,单价12,金额96元,送货单总金额为552元;
2019年5月20日出具的《送货单》载明,客户为东莞馨美,品名及规格为“600ml喷雾杯”,数量60个,单价13,总金额为780元;
2019年5月31日出具的《送货单》载明,客户为东莞馨美,品名及规格为“600ml喷雾杯”,数量120个,单价13,总金额为1560元;
2019年5月31日出具的《送货单》载明,客户为东莞馨美,品名及规格为“600ml喷雾杯”,数量120个,单价13,总金额为1560元;
前述送货单送货单位处均盖有豪日公司公章,收货单位处均盖有馨美公司公章。
4.《东莞市馨美硅胶礼品有限公司对账单》,载明所涉产品名称均为“喷雾杯600ml”,型号为“大号B-7722”,其中2019年2月18日,数量8个,单价12元,金额96元;
2019年5月20日,数量60个,单价13元,金额780元;
2019年5月31日,数量120个,单价13元,金额1560元;
2019年6月19日,数量120个,单价13元,金额1560元。
5.《证明》,余木水于2019年9月1日出具《证明》,载明本人(余木水,身份证411************052)与东莞豪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老板李庆彪于2019年1月23日通过钓鱼认识并加了微信,李庆彪说他们工厂有一批塑胶水杯货,有喷雾杯等,让我放在馨美公司的1688网站上售卖,2019年2月18日在豪日拿了一些样品,并支付豪日550元样品费用,对账单上都有展示。
豪日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出具《证明》,载有余木水仅从豪日公司拿货销售并非该公司股东及工作人员。
另查明,容英超因豪日公司侵害其本案专利权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粤73民初1266号,该案中容英超为证明涉案专利为其委托李庆镳设计,提交了以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容英超主张该聊天记录为其与李庆镳(微信备注名为“李庆标”)之间进行的聊天。
主要内容如下:(1)最早的记录发生在2016年4月19日,聊天内容为语音形式。
容英超据此主张其与李庆镳从2016年4月19日开始通过微信交流杯子设计、生产等委托内容,但因时间久远,已无法听清语音具体内容。
(2)2016年5月12日,“李庆镳”发来“喷雾杯16,5星星杯19”。
容英超据此主张其与李庆镳关于喷雾杯和星星杯单价成本进行沟通。
(3)2016年5月17日,“李庆镳”发来“东莞市***************”“李庆镳153*****483”。
容英超据此主张李庆镳向容英超提供联系方式及地址。
(4)2016年5月18日,“容英超”发来“蓝色300个,红色,粉色,黄色各100个,合共600个,确定,下生产单吧”。
容英超据此主张其向李庆镳下单生产杯子。
(5)2016年5月27日,“容英超”发来“公司:巴斯迪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容英超据此主张其向李庆镳下单生产杯子。
(6)2016年6月22日,“容英超”发来“星星杯黄133,粉133,白133,紫134,蓝134,黑133,共800”。
容英超据此主张其向李庆镳下单生产杯子。
(7)2016年6月24日,“容英超”发来“明天商量以下:1.苹果~幸运杯等款式开模最终确定2.为明年驱蚊扣准备3.为下半年开发3款模具计划思路4.半成品库存沟通准备”。
容英超据此主张其委托李庆镳设计的苹果杯已进入制造模具阶段。
(8)2016年7月5日,“李庆镳”发来“李庆镳中国建设银行石排支行”以及名称为“2016-6月对账单”的文件。
2016年7月29日,“李庆镳”发来“超哥收到7万5千”。
容英超据此主张容英超与李庆镳进行对账,并汇款到其指定账户。
(9)2016年8月9日,“容英超”发来“苹果杯D-3333专利号20163*******”。
容英超据此主张容英超将苹果杯的专利号告知李庆镳,并要求其将该专利号印刷在杯子外包装的标签上,故此可知,李庆镳作为杯子设计图绘制人,对容英超申请专利事宜是完全知悉的。
(10)2016年9月10日,“李庆镳”发来“手板出来了我明天记比你”。
容英超据此主张其委托李庆镳绘制设计图的杯子已经制作出3D手版,李庆镳告知将手版寄给容英超进行检验。
(11)2016年9月23日,“容英超”发来“任何产品开发必须满足三个核心条件:产品款式是否足够好(是否创新)?
质量是否足够好,价格是否有吸引力?
”。
容英超据此证明其与李庆镳沟通杯子设计事宜。
(12)2016年10月3日,“李庆镳”发来“S136H”。
容英超据此证明李庆镳告知容英超杯子模具所使用的材料为S136H。
(13)容英超2016年10月6日,“李庆镳”发来“胶圈0、25模具费3500”。
容英超据此证明就委托设计杯子事宜,李庆镳向容英超报价(模具费包含设计图绘制费)。
(14)2016年11月2日,“容英超”发来一段语音,大意为其认为酒壶不够厚,轻了一点,需要“李庆镳”再做厚实一点。
接下来的A系列,包括三角杯不要做那么薄,一定要按照手版的厚度。
苹果杯的预算应该在8元内,幸运杯的预算控制在9元内。
(15)2016年11月4日,“容英超”发来一段语音,大意为李庆镳交货过来的盖子,用热水一烫便掉了。
“李庆镳”回应称,因赶工期,可能打漏了其中一个的胶水。
(16)2016年11月11日,“容英超”发来一段语音,大意为询问苹果杯、酒壶、幸运杯的进展,“李庆镳”回应称,正在抛光。
(17)2016年11月12日,“容英超”发来一段语音,大意为现在的产品款式都没有问题,就是质量不行。
并要求“李庆镳”在12月份将所有模具处理好,并于1月份开始大量生产。
(18)2016年11月22日,“容英超”发来“主要是螺牙要加高,你那个螺牙只有1.3的高度,我觉得螺牙下次开模至少要有2毫米的高度,最少也要1.5毫米”。
容英超据此证明其与李庆镳沟通杯子模具修改细节。
(19)2016年12月22日,“容英超”发来一段语音,大意为,其要求“李庆镳”修改喷雾杯盖子,“李庆镳”回复称尽快提交。
(20)2017年2月21日,“容英超”发来“麻烦让工程师将中间的坐标取消显示,提供前、后、左、右、上、下,这六个面的正投影视图,再提供两张看到【前、左、上】后者【后、右、下】三个面的立体图”,“李庆镳”随后应要求发送了一杯子的六面视图。
容英超据此证明,因申请专利需要,其要求李庆镳发送杯子的设计图。
(21)2017年2月25日,“容英超”询问“李庆镳”样品注塑的进展,“李庆镳”向其展示了三角杯、苹果杯样品照片各一张。
“李庆镳”于2017年3月7日的聊天中发来颜色各异的苹果杯给“容英超”。
容英超据此证明李庆镳按照容英超的要求制作好杯子样板并发给容英超查看。
(22)2017年3月11日,“容英超”发来一段语音,大意为要求“李庆镳”将苹果杯、幸运杯以及酒壶杯的价格报过来,随后“李庆镳”发来“酒胡5、4喷油的7、3A5纸张杯5、4喷油的7、5A6纸张杯4、6喷油的5、9”“料550克:8、36元啤机1,5元色粉0、3共10、16元”“模具费4、5万,这个是成本”。
“容英超”据此主张李庆镳向其报价。
(23)2017年4月至5月期间,“容英超”发来一杯子的标签图片,该图片名称为“三角杯”,印有“专利产品:20160*******”。
“李庆镳”另发来三张杯子标签图片,分别为“幸运杯,专利产品:201630*******”“三角杯,专利产品:20163******”“苹果杯,专利产品:20163******”。
容英超据此主张其在批量生产上述杯子产品前即已经申请好专利,并将专利号印制在产品标签上。
(24)2017年5月19日,“容英超”发来“星星杯1万只(配四色),苹果杯1万只(配四色),幸运杯1万只(配四色),三角杯1万只(配四色),2311P杯5000只(配四色)”。
容英超据此主张其向李庆镳下单订购杯子产品。
(25)2018年11月2日,“容英超”发来三段视频及语音,视频内容为一酒壶杯子,语音内容大意为,这个酒壶杯子的拖花还是很严重,“李庆镳”修改的模具并未达到预期效果,质量未达标。
2.电子银行业务回单截图12份、手机支付截图6份。
其中,电子银行业务回单时间发生在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期间,付款人均为伍科晓,收款人均为“李庆镳”,金额分别为15000元、62410元、91920元、40000元、19760元、31000元、30000元、10000元、150000元、40000元、20000元、15000元。
手机支付截图时间在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金额分别为6078元、20000元、1809元、10000元、5568元、3000元。
其中一张的付款方为“伍美香”。
容英超据此主张,委托费用由容英超或其员工伍科晓、其配偶伍美香向李庆镳转账支付。
3.QQ聊天记录截图7张。
容英超主张该聊天记录为其与李庆镳(QQ备注名为“李庆标”)之间进行的聊天。
其中,2016年3月3日,“李庆镳”发来四张杯子的设计图。
2016年4月17日,“容英超”发来名称为“纸箱设计”以及“星星杯&喷雾水杯”的文件。
2016年5月23日,“容英超”发来“设计稿要等客人确定”“你先忙,刚客人的设计要改,现在等他答复”。
2016年6月14日,“容英超”发来“苹果杯以及幸运杯的图你好了也发我”。
2017年5月28日,“容英超”发来一个名称为“2017新品开模明细”的文件。
2017年11月8日,“李庆镳”发来一个名称为“开模杯身”的文件。
容英超据此主张,容英超与李庆镳通过QQ进行交流设计事宜,李庆镳亦向容英超发送杯子设计图。
4.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
该对账单为伍科晓的银行卡交易流水,流水显示,2016年7月5日至2017年12月21日期间,伍科晓多次转账给“李庆镳”,金额从7000元至65280元不等,其中,2017年6月16日的一笔3万元转账的摘要信息为“模具费”,2017年9月6日的一笔19760元的转账的摘要信息为“蚊扣款”,2017年9月30日的一笔4万元转账的摘要信息为“5月款”,2017年11月3日的一笔6万元转账的摘要信息为“6月款”,其余的转账摘要信息均为“网银转账”。
另有两笔2016年3月15日、2016年6月14日的5万元转账,由伍科晓转给孙永辉。
容英超据此主张,从2016年7月5日起,容英超的员工伍科晓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庆镳支付委托费用。
5.《说明》及伍科晓身份证复印件。
该说明记载,伍科晓为容英超实际控制的巴斯迪公司的员工,2016年至2017年期间,通过伍科晓民生银行账户多次向李庆镳汇款,该款项为容英超及巴斯迪公司委托李庆镳进行设计、开模、委托生产产品的费用。
在(2019)粤73民初1266号案件审理过程中,该案被告豪日公司、孙永辉提出在先使用抗辩,并提交以下证据:1.设计图视频及截图,显示杯子相应设计图创建时间为2015年7月23日、2015年9月6日,拟证明涉案专利产品是由豪日公司研发;
2.《东莞市豪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送货单》2张、图片2张,QQ聊天记录及证明,其中送货单号为00046的送货单上记载,客户名称为“巴斯迪公司”,送货时间为2016年1月12日,产品编号为“7722”,送货人为“李庆标”。
送货单号为00047的送货单上记载,客户名称为“巴斯迪公司”,送货时间为2016年1月12日,产品编号为“7711”,送货人为“李庆标”。
图片上载有喷雾杯产品图片。
黎健颁于2019年8月5日出具《证明》,载明2016年1月12日巴斯迪公司收到豪日公司送的货,货物是喷雾杯,产品外观与产品包装上的图案是一致的,产品编号为D-7711、D-7722,简称为7711、7722,上述产品是豪日公司研发的产品,向巴斯迪公司供货。
2019年1月,由于巴迪斯公司长期未向豪日公司支付货款,豪日公司从巴迪斯公司拉回部分货物,其中有涉案蓝色喷雾杯。
豪日公司主张其有权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由于容英超拖欠其货款,容英超与豪日公司双方协商以物抵债,其中包括案涉产品喷雾杯,并提交退货明细、汇款记录等予以证明。
具体如下:1.《东莞市豪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送货单》,其中出具时间为2017年6月至9月,产品名称为“喷雾杯”,送货人为“李庆标”。
2.手写材料,载明,标,深圳127000元,客户扣我180000元,因质量问题待处理中,常规款166030元,喷雾杯余款26000元待收,合计319030元。
3.《1-24号退货明细》,载有B-7722喷雾杯,162个,B-7711喷雾杯,764个。
4.中国建设银行流水,巴斯迪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豪日公司进行两笔汇款,汇款金额分别为14000元及50000元。
再查明,在本院立案受理容英超诉豪日公司、孙永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2019)粤73民初1502-1507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审理需要传唤李庆镳出庭作证,并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明确:关于李庆镳与豪日公司关系的问题。
豪日公司、孙永辉主张李庆镳为豪日公司员工,李庆标与李庆镳为同一人,两个字“标”与“镳”为繁体与简体的区别。
李庆镳于庭审中确认,其2014年3月至今在豪日公司上班,开始负责做设计,后来转做业务。
关于涉案专利的设计问题。
容英超主张涉案专利由其委托李庆镳进行设计、开模、生产。
李庆镳确认容英超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否认接受容英超的委托进行设计,涉案专利为其利用工作电脑进行的设计。
豪日公司亦认为李庆镳是代表豪日公司进行的设计。
关于涉案专利的申请问题。
李庆镳主张,其与容英超及豪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辉曾经在一起喝茶时约定,李庆镳设计的产品由容英超去申请专利,但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保证豪日公司的出货量,即容英超应向豪日公司订购一定量的货物。
二是保证货款能按时结清。
容英超对此予以否认,并主张其并未与李庆镳、孙永辉商量过此事。
豪日公司则主张,容英超私自拿着豪日公司的设计申请专利,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容英超转账给李庆镳的款项性质问题。
李庆镳确认容英超提交的转账记录的真实性,但主张上述款项为货款,并非容英超所主张的设计费,因与豪日公司公对公转账需要纳税,故容英超先转到其私人账户,再由李庆镳转给豪日公司。
容英超对此回应称,其向李庆镳支付的款项中虽然没有明确为设计费,但李庆镳在每款产品的单价中已经将设计费加入到产品的单价,包括产品的模具费均由容英超支付,但其同时亦确认该6万元模具费已经退给了容英超。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退货的问题。
李庆镳主张,豪日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即为容英超的退货产品。
豪日公司亦主张,2019年1月份,巴斯迪公司拖欠豪日公司货款,经双方协商,巴斯迪公司将其部分存货销售给豪日公司,之后豪日公司对该批货物进行了销售与许诺销售,该批货物即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
容英超否认与豪日公司存在采购、委托生产关系,但同时又确认李庆镳不仅找了豪日公司生产涉案专利产品,也找了其他企业生产涉案专利产品。
容英超确认因质量问题,其将最后一批货退给了李庆镳,但未同意其继续销售该批货物。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容英超提起本案诉讼的前提系其享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本案中,虽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记载容英超为专利权人,但在另案审理过程中,容英超庭审时明确表示该专利系其委托案外人李庆镳设计,而另案被告豪日公司则主张李庆镳为其员工,涉案专利系李庆镳代表公司进行设计,为职务发明创作。
容英超、豪日公司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为案外人李庆镳设计均无异议,在双方对李庆镳设计行为的性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仅凭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不能证明容英超享有涉案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容英超主张涉案专利系其委托李庆镳进行设计提交了微信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本院对此分析如下:首先,容英超提交的微信记录中虽然有部分内容为其与李庆镳就涉案专利产品的生产等进行沟通的内容,双方沟通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专利产品模具材料、材质厚度、螺牙高度及标签包装等方面,可见,双方主要就涉案专利产品的生产进行了大量的沟通。
而双方没有就涉案专利的设计名称、设计的内容和要求、报酬或者使用费等与委托开发合同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沟通,也不能证实双方就委托开发的成果归属达成了一致。
并且,设计人李庆镳亦出庭作证,其当庭否认涉案专利系容英超委托其设计。
因此,容英超提交证据尚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无法证实涉案专利系其委托李庆镳设计。
其次,李庆镳主张其与豪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辉、容英超等曾口头约定由容英超申请涉案专利,该约定前提是容英超向豪日公司订购一定量的专利产品并按时结清货款。
容英超对此予以否认。
容英超提交的微信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显示2016年5月开始,容英超以巴斯迪公司的名义向李庆镳定制涉案专利产品,庭审时容英超亦确认李庆镳曾委托豪日公司生产涉案专利产品,亦确认部分专利产品曾因质量问题退还李庆镳;
同时,容英超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及豪日公司提交的转账记录等亦证实容英超实际控制的巴斯迪公司曾向豪日公司支付生产涉案专利产品的货款。
可见,现有证据可以印证容英超通过李庆镳委托豪日公司制造涉案专利产品的事实,即从侧面印证了李庆镳陈述的真实性。
第三,涉案专利的设计人李庆镳虽然承认曾约定由容英超申请专利,但该约定附有条件,而容英超对该约定所附条件予以否认。
可见,容英超与涉案专利设计人李庆镳并未就涉案专利权的归属达成一致。
因此,即使双方存在委托开发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的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应当属于李庆镳。
综上所述,容英超提交的证据尚未达到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尚不足以证明涉案专利系其委托李庆镳设计并依双方约定对涉案设计享有专利权。
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容英超享有涉案专利权,其无权就涉案专利提起侵权之诉,故本院对馨美公司、李倩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均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容英超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容英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