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816号原告:中山市松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谢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美时美克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1。
被告:广州良可可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1。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墨影照明电器厂,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松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美时美克灯饰有限公司、广州良可可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墨影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纠纷过程中,中山市松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山市松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松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山市松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