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6民特13号申请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源市源城区黄玲鸭脖店,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div>经营者:黄伟玲,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41×××××××********。
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河源市源城区黄玲鸭脖店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河源市源城区黄玲鸭脖店侵害商标权一案,于2020年8月11日经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停止一切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在店铺内外及附属设施、设备、商铺包装上所包含的“绝味”商标的标识;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元,在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3日内付3000元,其余2000元在2021年2月10日前付清。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如下:开户行:中国银行广州芳草园支行户名:韩琳账号:62357370000********三、原告收到被告按上述约定支付的全额款项后,原、被告双方因本案引起的所有纠纷即告终结,原告放弃在本案对被告其余款项的主张。
四、若被告不按期足额支付约定款项,原告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双方当事人均申请由法院出具调解书。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律师调解组织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河源市源城区黄玲鸭脖店于2020年8月11日经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