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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卓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2民初4515号
案件名称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卓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卓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2民初4515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菁华路******。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湘粤,系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丽,系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卓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道开创大道****法定代表人:胡思云。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迈公司”)诉被告广州卓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凡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湘粤、彭小丽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卓胡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凡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第G1080021号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即被告停止在其销售的牙膏上使用涉案商标,停止销售含有涉案商标的牙膏;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事实和理由:“DEPURDENT”商标所有权人是DR.WILD&CO.AG(瑞士怀尔德公司),其专注于专业口腔护理和非处方药领域长达80余年。

自1944年就研发了市场第一款口腔护理产品,后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研发了案涉“DEPURDENT”抛光去渍牙膏,该产品一经推出就迅速占据市场。

瑞士怀尔德公司第G1080021号“DEPURDENT”商标,于2014年04月08日通过领土延伸进入中国,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抛光制品、非医用口腔护理制品、牙膏”商品上。

原告凡迈公司是瑞士怀尔德公司在中国地区的独家经销商,于2014年3月11日取得“DEPURDENT”商标在中国地区独占许可使用权。

后原告对“DEPURDENT”抛光去渍牙膏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活动,更聘请李湘、吉克隽逸等明星为其宣传推广。

经过原告引进及大量宣传投入,现“DEPURDENT”牙膏已火爆全国。

但近几月,原告多次接到代理商、消费者购买到假牙膏的投诉举报。

原告遂进行了市场调查,发现被告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的店铺“广州卓胡科技有限公司”上销售“怀尔德抛光去渍”牙膏,该牙膏的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DEPURDENT”商标,更是使用了注册商标标识“?”。

被告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已对原告的声誉和销量造成了重大影响。

原告遂通过公证购买了上述产品。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产品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害。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卓胡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4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显示,DR.WILD&CO.AG(瑞士怀尔德公司)在第三类商品上使用的“DEPURDENT”商标,已在该局注册,注册号为G1080021,有效期自2013年5月16日至2021年5月5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牙膏;

抛光制品;

非医用口腔护理制品(截止)。

2019年7月15日,DR.WILD&CO.AG(瑞士怀尔德公司)出具《独占许可授权》载明,DR.WILD&CO.AG将“DEPURDENT”商标(注册号为G1080021)在中国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授予凡迈公司。

同时,授权凡迈公司为DR.WILD&CO.AG(瑞士怀尔德公司)在中国地区的独家经销商,独家进口、经营和销售载有上述商标的牙膏和口腔膏(商品)。

同时授权凡迈公司可以自己名义在中国境内为维权目的而随附使用该等商标以及开展维权诉讼维护商标,针对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任何自然人、单位,或者针对除凡迈公司外、未经DR.WILD&CO.AG(瑞士怀尔德公司)授权而销售商品的在中国境内的任何自然人、单位。

此外,凡迈公司的代理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开展调查以及一切为保护DR.WILD&CO.AG知识产权利益的有效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电商网站进行投诉或举报、委托公证、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电商网站提供有关的证据、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的执法调查活动、以DR.WILD&CO.AG的名义向侵权人发送律师函、鉴别真假商品。

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许可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于2019年10月10日出具(2019)赣洪城证内字第11394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凡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康为进行维权取证,于2019年7月23日到该公证处申请对邓康在电子商务网上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浏览、截取相关网页,并对该产品的取得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2019年7月25日,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邓康操作该公证处计算机,并连接该公证处网络,进行了如下保全行为:在该计算机内的(文档:E)里面新建一个文件夹和word文档,用来保存截屏图片和录像文件;

进入控制面板中的internet选项,清除浏览历史记录;

打开360安全浏览器并清除浏览器历史记录;

在地址栏输入“www.1688.com”并进入该页面,以账号“楚三2004”和密码进行登录;

在阿里巴巴1688.com页面上搜索栏选择供应商后输入“广州卓胡科技有限公司”并进入该页面进行浏览;

点击商铺页面上的“旺铺档案”进行浏览、点击主打产品内第三行左起第三个“瑞士进口抛光去渍鹌鹑蛋牙”,进入“瑞士进口抛光去渍鹌鹑蛋牙膏去烟渍去黄带防伪可代发”的商品购买页面并浏览;

在商品购买页面上点击立即订购,在该商品的确认订单页面选择确认收货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沙井街道丰和中大道1368号正荣现代大厦A座14楼邓先生(收)181××××****】;

点击确认订单并提交订单,进入支付宝进行付款;

完成付款后进入订单详情页面进行浏览。

邓康在上述操作过程中进行了相应的截屏。

2019年8月8日,邓康来到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沙井街道丰和中大道1368号正荣现代大厦A座14楼,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签收了包装完好的货物一件(韵达快递运单号:4300050601953),公证人员对上述货物外包装进行拍照,然后打开包装逐一拿出里面的“牙膏”等物品并拍照,最后将上述物品重新装入外包装并加贴公证处封条并拍照。

封存后的物品交由邓康保管。

次日,邓康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操作该处计算机登录“www.1688.com”网站对“已买到货物”“订单详情”“查看物流”进行浏览,对上述过程进行了相应的截屏。

上述行为完成后,公证人员将上述操作过程得到的录像文件“录像408.AVI”“录像463.AVI”及相关保存有截屏图片的word文档,现场拍摄照片均通过该处设备刻录制成光盘。

公证书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内容均系现场操作及拍摄取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该公证处粘贴封条的封存物品系邓康通过上述网购行为取得。

公证书所附截图显示卓胡公司销量为30天内成交72瓶。

庭审中,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实物,内含牙膏三盒。

经当庭扫描涉案牙膏上的防伪码,显示网页错误、网址不存在。

凡迈公司称涉案牙膏上的使用的标识“”与其享有权利的第G1080021号注册商标完全一致,且扫描正品牙膏上的防伪码,显示其公众号的二维码,可以进入公众号进行查询,涉案牙膏的外包装盒上没有中文标签,其正品牙膏外包装盒上有中文标签。

凡迈公司提交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2份,该证书显示2019年9月4日天猫怀尔德旗舰店6月7月8月牙膏的销售额走势,其中2019年6、7、8月份的实际支付金额分别为822162.30元、456548.41元、283260.66元。

凡迈公司称该款瑞士牙膏在6年内持续宣传投入,在美白方面非常有知名度,在2019年的7月-9月三个月时间,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仅一个天猫旗舰店的销售渠道就造成原告经济损失90多万元,间接反映原告占领了较大的中国市场以及较高的知名度。

另查,凡迈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3年6月19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日用品、化妆品的开发、设计、批发、零售等。

卓胡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28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为软件批发、软件开发、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软件技术推广服务、信息系统安全服务、网络安全信息咨询。

凡迈公司主张经济损失37000元以及合理开支13000元,其中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取证、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10000元,提交了知识产权调查服务协议书、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发票予以证实。

其主张经济损失系按照实际损失计算得出,主要依据是天猫怀尔德旗舰店的销量情况。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明、《独占许可授权》、公证书、公证实物、知识产权调查服务协议书、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以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卓胡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权,故本院在审核凡迈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及陈述意见后,对本案作出裁判。

关于卓胡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第G10800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DR.WILD&CO.AG(瑞士怀尔德公司)为尚在保护期限内的第G1080021号商标的权利人,享有上述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牙膏等商品范围内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R.WILD&CO.AG(瑞士怀尔德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出具《独占许可授权》,将第G1080021号“DEPURDENT”商标在中国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授予凡迈公司,且授权凡迈公司可以自己名义在中国境内为维权目的而随附使用该等商标以及开展维权诉讼维护商标,许可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该《独占许可授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授权合法有效,故凡迈公司作为独占使用被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凡迈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有效的公证文书和被诉侵权商品,足以证明卓胡公司有销售带有“”标识牙膏商品的事实。

被诉侵权牙膏商品的外包装盒正面、背面以及被诉侵权牙膏商品的正面均突出使用“”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效果,属于商标性使用。

经比对,该标识与第G1080021号“DEPURDENT”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商标相同。

被诉侵权商品与第G1080021号“DEPURDENT”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牙膏”属于同种商品。

因此,卓胡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销售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同种商品,容易导致混淆,侵犯了凡迈公司享有权利的第G1080021号“DEPURDENT”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卓胡公司需承担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且可以合并适用。

故凡迈公司关于卓胡公司停止侵害凡迈公司享有权利的第G1080021号“DEPURDENT”注册商标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

本案中,凡迈公司虽提供证据证明天猫怀尔德旗舰店的牙膏销售额连月下降,但无法证明该销售额下降与卓胡公司的侵权行为具有直接关联性。

故本院综合参考凡迈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卓胡公司的主观过错、经营性质、范围、规模、侵权区域、期间、公证书显示的侵权商品销量情况以及凡迈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卓胡公司因侵犯第G1080021号“DEPURDENT”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2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卓胡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G1080021号“DEPURDENT”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停止在其销售的牙膏上使用第G1080021号“DEPURDENT”注册商标、停止销售含有第G1080021号“DEPURDENT”注册商标的牙膏;

二、被告广州卓胡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2.5元,被告广州卓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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