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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石碣家福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20977号
案件名称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石碣家福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石碣家福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20977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30P。

法定代表人:欧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石碣家福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WUD1T6W。

经营者:罗婉春,女,汉族,1978年4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身份证号码445************449。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石碣家福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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