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8431号原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马坡岭农业高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毛长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印,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梦,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毛家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红石村。
法定代表人:罗雄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君,湖南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刚,湖南司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隆平粮社中际高粱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军营村阿弥岭组。
法定代表人:曹功卓。
被告:湖南国礼春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大厦1521房。
法定代表人:曹杰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君,湖南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刚,湖南司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隆平粮社中际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大厦1523房。
法定代表人:曹杰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君,湖南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刚,湖南司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陆拾玖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大厦1523房。
法定代表人:曹杰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君,湖南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刚,湖南司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毛家香酒业有限公司、湖南隆平粮社中际高粱专业合作社、湖南国礼春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隆平粮社中际酒业有限公司、湖南陆拾玖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魏立宇人民陪审员 莫源沙人民陪审员 袁 媛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