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20950号之一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0。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华琢五金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土名“龙宽岗”A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7L67183035K。
经营者:宾忠华。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华琢五金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20000元计算,因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