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614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酷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彭全因,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酷奇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
2020年9月4日,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法官 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