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知民初35号原告:浙江中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罗某,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某,董事长。
浙江中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其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载明无效宣告请求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对专利号:201820155707.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装配式钢筋桁架楼承板,专利权人:浙江中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