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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北京承昊亿丰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6民初6263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北京承昊亿丰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北京承昊亿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黄村桥农副产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冀青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6民初6263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承昊亿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邢家坞村村委会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梁建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平,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青威,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原北京黄村桥冀青威粮油店经营者,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青建,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被告冀青威之弟,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被告:北京黄村桥农副产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饮马井村黄村桥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王立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海,北京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常市大米协会与北京承昊亿丰商贸有限公司、冀青威、北京黄村桥农副产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承昊亿丰商贸有限公司不认可其是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经销商,公证取证时的地点未悬挂营业执照,侵权主体查明存在困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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