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冀06知民初298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培培,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徐水区盛华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长城北大街××。
负责人:坑春华,该经销部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虎,河北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欢,河北史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徐水区盛华建材经销部(以下简称盛华建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培培,被告盛华建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虎、高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地漏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性支出1.5万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1.原告公司简介。
原告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联公司,为方便公司内部管理,于2018年受让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潜水艇系列商标。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是GB/T27710-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漏》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之一,“Submarine潜水艇”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是行业内著名品牌,潜水艇地漏拥有19项国家专利,先后获得多项荣誉,产品被广泛使用于国家会议中心、首都机场、国家体育场-鸟巢、国家游泳馆-水立方、中央电视台新大楼、上海世博会中国馆等。
潜水艇地漏通过长期使用、宣传和维护,通过多种方式被广大消费者知悉,已经具有很强的显著性,“潜水艇”商标及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美誉度。
原告取得国际分类第11类如下潜水艇地漏系列注册商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文字商标、第16440135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12857136号“Submarine潜水艇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6380388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15192947号“潜水艇”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地漏、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卫生设备用水管、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等,商标状态均为有效期内。
2.侵权事实。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产品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作为专业从事五金或卫浴的商家,理应明知原告“潜水艇”品牌在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带有上述原告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被告的目的是为了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的来源与原告之间具有特定关系,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该行为稀释了原告品牌对相关公众的影响力和吸引力,降低了原告相关产品的市场份额,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盛华建材辩称,1.盛华建材作为本案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驰域(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李伟于2019年10月11日到未予保定市徐水区长城北大街门头字号为“安然装饰”店铺内购买涉案侵权产品,收据上盖有安然建材专用章,因此柏瑞润兴公司购买涉案侵权产品店铺为安然装饰(门牌××),盛华建材与安然装饰系不同的商家主体;
2.(2019)冀保直证经字第790号《公证书》陈述证据采集的过程与事实不符,收集证据手段及方式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3.柏瑞润兴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及盛华建材因侵权所获得的收益。
柏瑞润兴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商标注册证的公证书原件五份和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一份、商标局网站查询页打印件一份,证明目的:原告拥有潜水艇地漏系列商标即第15192947号“潜水艇”文字商标、第12857136号“submarine潜水艇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文字商标、第6380388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16440135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
证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漏》(2011年12月30日发布)、《襄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及《襄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公证书,证明目的:证明原告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联公司,为方便公司内部管理,于2018年受让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潜水艇系列商标,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润凡是地漏国家标准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之一,原告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为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商标使用费47000元;
证据三:《公证书》原件一份,证明目的: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盛华建材质证称,对证据1、证据2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盛华建材没有销售过侵权产品,不应承担责任。
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被告一直经营瓷砖生意,从未销售过涉案产品,代理人及其公证人员所购买及拍摄的地点系“安然装饰”店铺。
盛华建材提交证据如下:店铺照片打印件三张。
证明:安然装饰与被告系不同店铺,安然装饰的门牌号为××,被告的门牌号为××。
柏瑞润兴公司质证称,不认可被告全部证据。
取证公证书第三页可以看到被告的营业执照,应以原告提交的取证公证书为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第15192947号“潜水艇”文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11类:水管龙头;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冲水槽;
抽水马桶;
洗涤槽;
太阳能热水器;
地漏;
浴室装置;
水冲洗设备;
水净化装置(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原告为第12857136号“submarine潜水艇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11类:澡盆;
浴室装置;
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
水箱液面控制阀;
冲水装置;
淋浴间;
洗涤槽;
小便池(卫生设施);
水净化装置;
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12月28日至2024年12月27日。
原告为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文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水管调制开关;
地漏;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
坐便器;
太阳能集热器;
太阳能热水器(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3月28日续展至2028年3月27日。
原告为第6380388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水管调制开关;
地漏;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
坐便器;
太阳能集热器;
太阳能热水器(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原告为第16440135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11类:浴室装置;
引水管道设备;
地漏;
空气调节设备;
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
澡盆;
浴室用管子装置;
沐浴用设备;
冲水槽;
抽水马桶;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淋浴隔间;
洗涤槽;
太阳能热水器;
水净化装置;
水过滤器;
水管龙头;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卫生设备用水管;
厨房用抽油烟机(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
2013年4月26日,襄阳仲裁委员会作出且已生效的【2013】襄仲裁字第55号裁决书,认定原告的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10月11日,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寇春朝及申请人的代理人李伟来到位于保定市徐水区长城北大街的(安然装饰)销售店铺,店内有保定市徐水区盛华建材经销部的营业执照,李伟在该店内购买了下水管二根、地漏一个、止逆阀一个(金额:129元),付款后取得收据三张。
购物过程中,李伟对上述销售店面进行拍照。
上述购物过程结束后,李伟对上述所购商品及取得的收据进行拍照。
之后,将所购商品、部分收据进行加封,部分收据由李伟管理,并对加封后的商品包装进行拍照。
上述全过程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寇春朝均在场。
本院认为,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出具的“(2019)冀保直证经字第790号”公证书载明:“本公证员和某工作人员寇春朝及申请人的代理人李伟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来到位于保定市徐水区长城北大街的(安然装饰)销售店铺......”,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购货店铺门头为“安然装饰”,收款收据上亦加盖有“安然建材专用章”。
结合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安然装饰经营场所与“(2019)冀保直证经字第790号”公证书后附营业执照所载“保定市徐水区盛华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并不一致,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本案被告盛华建材系本案侵权产品销售方,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祁 峰审判员 孟庆池审判员 盛莉婷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益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冀06知民初298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培培,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徐水区盛华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长城北大街××。
负责人:坑春华,该经销部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虎,河北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欢,河北史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徐水区盛华建材经销部(以下简称盛华建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培培,被告盛华建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虎、高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地漏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性支出1.5万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1.原告公司简介。
原告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联公司,为方便公司内部管理,于2018年受让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潜水艇系列商标。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是GB/T27710-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漏》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之一,“Submarine潜水艇”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是行业内著名品牌,潜水艇地漏拥有19项国家专利,先后获得多项荣誉,产品被广泛使用于国家会议中心、首都机场、国家体育场-鸟巢、国家游泳馆-水立方、中央电视台新大楼、上海世博会中国馆等。
潜水艇地漏通过长期使用、宣传和维护,通过多种方式被广大消费者知悉,已经具有很强的显著性,“潜水艇”商标及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美誉度。
原告取得国际分类第11类如下潜水艇地漏系列注册商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文字商标、第16440135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12857136号“Submarine潜水艇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6380388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15192947号“潜水艇”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地漏、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卫生设备用水管、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等,商标状态均为有效期内。
2.侵权事实。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产品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作为专业从事五金或卫浴的商家,理应明知原告“潜水艇”品牌在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带有上述原告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被告的目的是为了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的来源与原告之间具有特定关系,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该行为稀释了原告品牌对相关公众的影响力和吸引力,降低了原告相关产品的市场份额,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盛华建材辩称,1.盛华建材作为本案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驰域(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李伟于2019年10月11日到未予保定市徐水区长城北大街门头字号为“安然装饰”店铺内购买涉案侵权产品,收据上盖有安然建材专用章,因此柏瑞润兴公司购买涉案侵权产品店铺为安然装饰(门牌××),盛华建材与安然装饰系不同的商家主体;
2.(2019)冀保直证经字第790号《公证书》陈述证据采集的过程与事实不符,收集证据手段及方式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3.柏瑞润兴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及盛华建材因侵权所获得的收益。
柏瑞润兴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商标注册证的公证书原件五份和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一份、商标局网站查询页打印件一份,证明目的:原告拥有潜水艇地漏系列商标即第15192947号“潜水艇”文字商标、第12857136号“submarine潜水艇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文字商标、第6380388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16440135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
证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漏》(2011年12月30日发布)、《襄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及《襄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公证书,证明目的:证明原告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联公司,为方便公司内部管理,于2018年受让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潜水艇系列商标,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润凡是地漏国家标准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之一,原告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为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商标使用费47000元;
证据三:《公证书》原件一份,证明目的: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盛华建材质证称,对证据1、证据2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盛华建材没有销售过侵权产品,不应承担责任。
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被告一直经营瓷砖生意,从未销售过涉案产品,代理人及其公证人员所购买及拍摄的地点系“安然装饰”店铺。
盛华建材提交证据如下:店铺照片打印件三张。
证明:安然装饰与被告系不同店铺,安然装饰的门牌号为××,被告的门牌号为××。
柏瑞润兴公司质证称,不认可被告全部证据。
取证公证书第三页可以看到被告的营业执照,应以原告提交的取证公证书为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第15192947号“潜水艇”文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11类:水管龙头;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冲水槽;
抽水马桶;
洗涤槽;
太阳能热水器;
地漏;
浴室装置;
水冲洗设备;
水净化装置(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原告为第12857136号“submarine潜水艇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11类:澡盆;
浴室装置;
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
水箱液面控制阀;
冲水装置;
淋浴间;
洗涤槽;
小便池(卫生设施);
水净化装置;
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12月28日至2024年12月27日。
原告为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文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水管调制开关;
地漏;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
坐便器;
太阳能集热器;
太阳能热水器(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3月28日续展至2028年3月27日。
原告为第6380388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水管调制开关;
地漏;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
坐便器;
太阳能集热器;
太阳能热水器(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原告为第16440135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11类:浴室装置;
引水管道设备;
地漏;
空气调节设备;
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
澡盆;
浴室用管子装置;
沐浴用设备;
冲水槽;
抽水马桶;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淋浴隔间;
洗涤槽;
太阳能热水器;
水净化装置;
水过滤器;
水管龙头;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卫生设备用水管;
厨房用抽油烟机(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
2013年4月26日,襄阳仲裁委员会作出且已生效的【2013】襄仲裁字第55号裁决书,认定原告的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10月11日,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寇春朝及申请人的代理人李伟来到位于保定市徐水区长城北大街的(安然装饰)销售店铺,店内有保定市徐水区盛华建材经销部的营业执照,李伟在该店内购买了下水管二根、地漏一个、止逆阀一个(金额:129元),付款后取得收据三张。
购物过程中,李伟对上述销售店面进行拍照。
上述购物过程结束后,李伟对上述所购商品及取得的收据进行拍照。
之后,将所购商品、部分收据进行加封,部分收据由李伟管理,并对加封后的商品包装进行拍照。
上述全过程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寇春朝均在场。
本院认为,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出具的“(2019)冀保直证经字第790号”公证书载明:“本公证员和某工作人员寇春朝及申请人的代理人李伟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来到位于保定市徐水区长城北大街的(安然装饰)销售店铺......”,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购货店铺门头为“安然装饰”,收款收据上亦加盖有“安然建材专用章”。
结合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安然装饰经营场所与“(2019)冀保直证经字第790号”公证书后附营业执照所载“保定市徐水区盛华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并不一致,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本案被告盛华建材系本案侵权产品销售方,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