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705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洁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足区渝愉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北路中段295-297号两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YM9MJ76。
经营者:冉飞,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足区渝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