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553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川姜镇慧凯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村十三组。
经营者:沈新蓉,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沈新蓉,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州区川姜镇慧凯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