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民初85号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敏,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青阳县蓉城镇小龙坎火锅店,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皖南大市场一期二幢101-2号网点。
经营者:程必祥。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阳县蓉城镇小龙坎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