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326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港市大东区天成鸭脖店。
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大东区大东街695图483宅1幢。
经营者:王天成,业主。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港市大东区天成鸭脖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7日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于同日以已与被告东港市大东区天成鸭脖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