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186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炳良,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炳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伍剑生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姜黎青代理书记员 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