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277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B。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仕露,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阳县府城成成纸业,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26MA2Q5T510R。
经营者:黄齐。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畅,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凤阳县府城成成纸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