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042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利军茶行,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148号A-13号。
经营者:林利军。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姑苏区利军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10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