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446号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徐卫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华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城市孩子王孕婴童生活馆,住所地桐城市龙眠街道西侧金马花园1号。
经营者:吴燕。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城市孩子王孕婴童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桐城市孩子王孕婴童生活馆达成案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华敏 审判员 陈澜竞 审判员 侯永言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甘丹 书记员毕雅茹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