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知民初26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乔,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宁县步步前超市(春风路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春风路盛世华庭楼盘一层。
经营者:徐丽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宁县步步前超市(春风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 人民陪审员 唐 咏 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敬梦雅 书记员贺卓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