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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新郑市阁老路化伍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初644号
案件名称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新郑市阁老路化伍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阁老路化伍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644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阁老路化伍便利店,住,住所地新郑市阁老路岭西/div>经营者:刘化伍。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阁老路化伍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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