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4041号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847850368,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汤村村******101。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梅,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雅男,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优鲜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WYB5A7L,住所地在南,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明门公寓****>法定代表人:史新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优鲜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