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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王炳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16民初5507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王炳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炳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550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生,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炳娟,女,住济南市莱芜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炳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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