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231号之一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徐高卫,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高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