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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高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403知民初231号之一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高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徐高卫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231号之一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徐高卫,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高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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