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1299号原告:浙江搜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济大厦**东。
法定代表人:陈皓。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泠泉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园区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搜熊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泠泉杯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搜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搜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搜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