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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搜熊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泠泉杯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民初11299号
案件名称浙江搜熊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泠泉杯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搜熊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泠泉杯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1299号原告:浙江搜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济大厦**东。

法定代表人:陈皓。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泠泉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园区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搜熊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泠泉杯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搜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搜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搜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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