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4100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文题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F26D19)。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悦盛路****(20-1)。
法定代表人:董显因,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文题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