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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文题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12民初14100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文题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文题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4100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文题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F26D19)。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悦盛路****(20-1)。

法定代表人:董显因,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文题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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