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0883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承,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晨晨,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汝敏通讯器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赵宅**-1。
经营者:苏世权,男,199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汝敏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