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78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美晟烟酒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路****附**。
经营者:程秀英。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美晟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方中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