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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开华、王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402刑初399号
案件名称景开华、王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景开华;王斌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20)黔0402刑初399号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景开华,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现居住在安顺市西秀区西水关租住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亚骏,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斌,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现住址安顺市西秀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现在安顺市西秀区康复医院治疗。

指定辩护人潘柔,贵州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职检刑诉[2020]Z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开华、王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公益诉讼起诉人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2日以西区检刑附民公诉(20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6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彦燕出庭支持公诉,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秋出庭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景开华及其指定辩护人张亚骏、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斌及其指定辩护人潘柔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被告人王斌以人民币30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景开华销售共计272条高仿中华牌香烟,同年8月间,景开华先后将上述高仿中华香烟中的中华(软)以520元、中华(硬)以单价330元的价格销售给安顺市西秀区鼎鑫便利店、西秀区放心便利店、西秀区麦点超市店等六家店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59830元。

2019年9月25日,安顺市西秀区烟草专卖局在景开华家查获假冒卷烟共计70.2条,价值人民币6350元,从安顺市西秀区鼎鑫便利店缴获景开华销售的假冒卷烟共计116条,价值人民币8646.72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王斌于2019年9月,再次以人民币244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景开华销售共计200条高仿中华牌香烟,该批香烟在运抵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站时被安顺市西秀区烟草专卖局查获。

经鉴定,查获200条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150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被告人王斌、景开华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王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人民币54400元,景开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人民币59830元,尚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121350元,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景开华、王斌共同承担本案公告费人民币600元;

2、判令被告景开华、王斌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及理由如下:被告人景开华、王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高仿中华香烟的行为欺诈消费者,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被告人景开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提诉讼请求均予认可,表示愿意履行。

被告人景开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景开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提诉讼请求均予认可,表示愿意履行。

被告人王斌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斌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系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王斌向被告人景开华销售共计272条高仿中华牌香烟,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0元。

同年8月,被告人景开华将上述高仿中华香烟以中华(软)520元、中华(硬)330元的单价先后销售给安顺市西秀区鼎鑫便利店、西秀区放心便利店、西秀区麦点超市店等六家店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59830元。

同时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王斌再次向被告人景开华销售共计200条高仿中华牌香烟,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4400元。

该批香烟在运抵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站时被安顺市西秀区烟草专卖局查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案件移送函、移交清单、移送财物清单、卷烟保管委托书、涉案卷烟的指认笔录及照片、景开华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王斌的辨认笔录及照片、举报记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登记保存批准书、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西秀区烟草局出具的价值计算表、微信聊天记录提取单、微信转账截图、微信提现记录、烟草局检查(勘查)笔录、鉴别检验报告、被告人景开华对其销售香烟店铺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蒋某对被告人景开华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龚某对被告人景开华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宋某对被告人景开华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董某对被告人景开华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郑某对被告人景开华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金某对被告人景开华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王艳证言、蒋某证言、龚某证言、陈磊证言、金某证言、宋某证言、王军证言、被告人景开华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斌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开华、王斌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景开华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9830元,被告人王斌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4400元,数额均为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景开华、王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景开华、王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同时损害了中华牌香烟厂家的知识产权和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景开华、王斌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及判令被告人景开华、王斌承担本案登报的费用人民币6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景开华、王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景开华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王斌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景开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王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

)三、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中华(硬)153.9条、中华(软)165.6条、中华(硬细支)59.7条,由扣押机关自行销毁。

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景开华、王斌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公告费用人民币600元。

五、责令被告人景开华、王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就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内容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审核确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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