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1791民初1947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金坛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28。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百洁华日化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方元村南社会信用代码:×××56G。
法定代表人:李永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郓城县佳客福超市,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div>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铢钱公司)诉被告石家庄百洁华日化有限公司、郓城县佳客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五铢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石家庄百洁华日化有限公司、郓城县佳客福超市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铢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
3、判令被告在《菏泽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好太太”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有权在中国国内商业使用(包括广告发布、媒体宣传、招商、贴牌、销售等等)注册在第3类商品上的“好太太”系列商标。
“好太太”商标最早于2001年获准注册在第3类商品上。
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多年经营,使用在洗衣粉产品上的“好太太”商标于2012年12月被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2009年河北省优质产品,使用在肥皂商品上的“好太太”商标于2013年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
目前,使用“好太太”商标的系列洗化产品畅销全国,并出口蒙古,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利在中国国内对侵犯“好太太”系列注册商标权的行为,独立进行调查取证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
在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之后,商标权利人不再就同样事实提起诉讼。
因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及事实结果,由原告独立享有和承担。
经原告调查,被告未经许可,所经营的商品好太太洗衣液使用了与“好太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系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作为洗化用品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当知晓“好太太”商标并采取合理措施规避侵权情况的发生。
然而被告未尽相应义务,使侵权制品流入市场,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应依法承担责任。
石家庄百洁华日化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2020年3月11日接到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9)冀01民初872号商标纠纷案,已结案,五铢钱公司不应重复立案起诉,请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系“好太太”注册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三类:肥皂、化妆品、洗手液、香波、消毒皂,有效期至2026年9月6日。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授权五铢钱公司有权在中国国内商业使用“好太太”商标,有权利在中国国内对侵犯“好太太”系列注册商标权的行为,独立进行调查取证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因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及事实结果,由五铢钱公司独立享有和承担。
2019年11月24日,聊城君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刁义川从郓城县佳客福超市购买了带有“好太太”字样的洗衣液两桶,洗衣液桶上带有石家庄百洁华日化有限公司的信息,山东省聊城市鲁信公证处对此进行了公证。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五铢钱公司撤回了对郓城县佳客福超市的起诉;
在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石家庄百洁华日化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甲方)与石家庄百洁华日化有限公司(乙方)于2020年2月28日达成了《和解协议》: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甲方注册商标权的产品的行为。
乙方承诺今后不再生产、销售侵犯甲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否则应对本协议签订之后的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乙方赔偿甲方3万元;
甲方收到赔偿款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甲方承诺不再就该案件进行任何形式的索赔……。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1日,作出(2019)冀01知民初872号民事裁定,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五铢钱公司申请撤回对郓城县佳客福超市,本院予以准许;
“好太太”注册商标权利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已在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承诺不再对石家庄百洁华日化有限公司在2020年2月28日之前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任何形式的索赔,作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五铢钱公司,在本案中又对石家庄百洁华日化有限公司在2020年2月28日之前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违反了商标权利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承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判决如下:驳回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