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封丘县潘店镇阳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703知民初124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封丘县潘店镇阳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潘店镇阳光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124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2442772T住所:济南市槐萌区美里路999号法定代表人:王旭宁委托代理人:邓晨夕、冯淑玲,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丘县潘店镇阳光超市住所地:封丘县潘店镇潘店村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封丘县潘店镇阳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