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124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2442772T住所:济南市槐萌区美里路999号法定代表人:王旭宁委托代理人:邓晨夕、冯淑玲,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丘县潘店镇阳光超市住所地:封丘县潘店镇潘店村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封丘县潘店镇阳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