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726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家联华超市宋庄店,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宋庄惠文小区**楼西头**门面房v>经营者:刘金华。
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惠济区家联华超市宋庄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