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699号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致真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侃侃,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卫兵文具店,,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相济路**经营者:温卫兵。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iv>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卫兵文具店、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第232771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即被告一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图书上使用涉案商标,停止销售含有涉案图标的图书,被告二立即断开销售侵权产品的链接;
2.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称其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具有线上线下教育培训服务及图书销售服务的教育企业。
原告系第23277101号注册商标权人,依法享有该商标权权利。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卫兵文具店未经原告许可,在拼多多通过其经营的“贸易网经营店”擅自销售“语文主题学习”图书,且该图书系盗版图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卫兵文具店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平台和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侵权。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卫兵文具店已于2020年6月22日核准注销,故本案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卫兵文具店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原告的相关权利可另行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