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640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宸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下埠镇下埠街> 法定代表人:严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宸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萍乡市宸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萍乡市宸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5元,退回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