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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傅辉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528号
案件名称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傅辉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傅辉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528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4KW9XA。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丹,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辉彬,男,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傅辉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2020年9月16日,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因已与傅辉彬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经艺 审 判 员  郑 励 人民陪审员  倪德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雅真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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