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522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丹,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星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附中路**新海城健身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子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福泉,该公司员工。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星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泉州市星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泉州市星峰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经艺 审 判 员 洪颍雅 审 判 员 郑 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 维 书 记 员 杨雅真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