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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杨黎明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执3103号
案件名称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杨黎明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杨黎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10执310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黎明,男,199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宋埠镇桥头村杨家组**。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黎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沪0110民初19835号民事判决。

执行中,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调查、总对总调查以及传统调查后,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

此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提供。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拥军审判员  王 莹审判员  曹书瑜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旭初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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