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民初168号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起湾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26509B。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市中区美可食品商行,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642DH2B。
经营者:陈炳荣。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市中区美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