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33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辽宁京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上海盛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吉林市昌邑区旺源日用杂品批发部。
经营者:李**,男,198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辽东小区13-2-1。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昌邑区旺源日用杂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