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788号 原告:张清勇,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春,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乐陶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百安南路**之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228472XP。
法定代表人:龙清雄。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张清勇诉被告广东省乐陶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张清勇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张清勇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张清勇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清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清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清勇负担。
原告张清勇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